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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微科內線交易案 財務顧問涉案事證尚待補強

報載檢調偵辦漢微科內線交易案因牽涉號稱「外資圈第一美女」的外部專業財務顧問及其夫婿婆婆趁機搶先買賣股票牟利而成為近日財經新聞焦點,惟遍觀相關報導,該名財務顧問涉案事證尚非明確,或係因偵查不公開原則並無法一窺完整犯罪事實輪廓,惟甚多媒體報導及評論似乎已將該名嫌疑人定罪並發掘評論其身家背景及職場薪資收入等與本案無關資訊,為聚焦於本案內線交易法律規定適用,僅能針對報載有限犯罪資訊,初步提醒建議檢調機關能再為補強涉案事證,期能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維護並充分保障嫌疑人人權,於當前司法改革沸沸揚揚之際,檢調機關應以每一個司法個案來重建人民對司法正義公正的信賴和期待,事實上,依報載「檢方調查,邱慧平名下無買進漢微科股票,本人也否認洩漏購併案情節,但去年六月十六日重大訊息公布前,許耀仁卻在五月二十四日至六月十五日間,陸續透過人頭布局漢微科股票,並在併購案消息曝光後,先賣一部分股票,之後再將未出脫的股票讓ASML溢價收購,粗估許耀仁及其母等人的不法獲利約二千一百萬元」等語,果爾如該報導事實無訛,要繩之以內線交易罪責並達到起訴犯罪事實門檻,恐有以下諸多疑義仍待檢調積極查證補強:

(一) 該名財務顧問名下並無買賣漢微科股票,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人應以實際知悉未公開且具體明確之

       內線消息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為犯罪成立要件,苟無買賣股票行為存在,其知悉消息之人與買賣股票        之人並非同一人情況下,除非能證明該等人間有共犯關係,並不能僅因其知悉內線消息而課予罪責。

(二)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的範圍究何所指?依過去承辦案件經驗,被

      告常以其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間並不存有委任關係為抗辯,本案財務顧問係受收購方ASML公司委託執行財務顧問

      相關服務,並非受被收購公司漢微科公司委託,依國內首見財務顧問從事內線交易判決有罪確定案例(日月光併購

      環電內線交易案),我國法院判決法律見解認為「被告○係安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顧問師,因安侯顧

      問公司受日月光公司委託提供環電公司之股權價值分析,及合理性分析意見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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